- 楼主 [原创]剃须刀片之祸
2006-04-17 16:27:29.0 -
2006年4月11日,重庆富翁黄广群在cz6403航班机上卫生间内离奇割颈死亡,在重庆市江北机场购买了4份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最高赔付为40万元,4份保险就该赔160万元。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死者家属也纷纷抛出诸多“疑点”,甚至声称死者生前乘机有购买多份保险的习惯。一些媒体显得异常兴奋,也和死者家属一起质疑机场方面公布的黄广群系自杀的结论。媒体的推波助澜造成舆论一时哗然。
2001年9月21日由公安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中出现了禁止携带任何刀具的条款:“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机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藏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这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民航总局采取的一系列保证机场、航班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紧急措施之一,其目的是加大安全检查和控制区管理的力度,防止可疑物品和人员混上飞机。没想到时隔5年之后,一个乘客在机上卫生间内的离奇死亡事件,再次把这个通告推到了前台。不同的是,这一次是被管理者合理利用管理者公布的通告条文,对民航总局的管理提出了挑战。
细观《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2001),可以发现通告最致命的一点就是没有界定刀具的定义,由笼统宽泛和不确定外延的概念出发,必然导致执行上的矫枉过正和执法粗疏简单。一些器具虽然可以归入刀具一类,但其危险性并不足以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另一些器具虽然不属于刀具,但仍然可以威胁到公众安全,简单地把一切刀具统统拒绝在安检口外,实际上是有关管理部门的一种“懒政”。比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1993)里“旅客乘坐飞机时,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剪刀等各类刀具以及钢挫、铁挫、斧子、短棍、锤子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对故意藏匿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处理,误机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的规定、1989年3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通告(《民航局公发[1989]16号》)里的“严禁旅客随身携带菜刀、大剪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具以及其它利器、钝器、仿真玩具手枪等物品乘坐飞机。上述物品可按规定交运。”的规定,《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2001)的规定完全是一种倒退,是对旅客合法权益的漠视,是一种生硬的、不近人情的、简单粗暴的行政管理手段。
一直以来,我都对这条“禁刀令”的成效持怀疑态度,但是2006年4月11日的这起不幸的事件发生后,我忽然发现死者家属太有理了。民航既然禁刀,剃须刀片也是刀具啊,那好,理应属于旅客禁止携带登机的物品,你通告里说的也很明白啊,安检部门负有查获这一刀具的职责。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旅客在机上被出现在卫生间的神秘的剃须刀片夺去了生命,那么这片神秘的剃须刀片的出现,是不是表明地面安检的失职。同时根据《民航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客在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负有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具体来讲,旅客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其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承运人,除非承运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旅客的人身伤害不是承运人本身的过错导致。现在看起来能够证明承运人没有过错的证据很难有,毕竟那把刀片在那,毕竟那个通告也在那,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呢。这回真的有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唉!
这起意外给了民航总局一个教训:以后出台行政管理规定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规定的方方面面,象这样砸自己脚的通告,还是少出台一点吧。
[本文因好帖子!被master加专业!(2006-04-17 22:53:50)]